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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9号)精神,我省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顺利;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提高招生生源质量,服务考生、服务招生院校、服务社会。为做好我省今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招生政策与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

   (一)招生层次及学习年限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招生资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其中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专升本”和“高起专”两年半。

  (二)专业设置

  各成人高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并报我厅有关部门备案后才能安排招生,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三)招生章程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并于8月底以前在本校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内容包括:招生范围、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函授站名单及其办学地点、录取原则、学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考试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等。招生章程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各成人高校对本校招生章程承担责任、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等。

  各成人高校应将招生章程报我厅学生处审核。

  二、招生计划

  (一) 2013年成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5号)要求执行。各招生学校要进一步树立成人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的观念,以质量为核心,发挥成人高校办学特色,坚持业余学习形式为主的办学方向,科学、合理地做好计划编制工作。要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教学资源优势,合理安排招生地区和专业招生计划,为生产一线和广大农村培养实用型人才。

  (二)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继续推进“成人高校招生考生志愿填报和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方式的改革”,生源计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成人招生学校于8月5日通过教育部计划编制系统(网址:http://crzs.moe.edu.cn)录入在各省(区、市)备案的合格函授站(点)信息,并提交相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函授站(点)经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各成人高校编制在各地招生专业目录(包括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范围、外语语种、函授站、授课地点、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于8月10日前编制完毕并提交所属主管部门审核。文理兼招专业须按文、理两条记录分列编制。

  第二阶段。教育部规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高等学校于10月15日根据教育部确定的招生规模,组织所属成人高校编制各专业在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并于10月30日前提交教育部汇总。

  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下旬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湘招生的成人高校及专业目录。未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发布的招生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在湘招生。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期间的计划管理,继续采用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计划调整。各招生学校不得随意取消、变更已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确因生源不足无法开班等特殊原因需变更专业招生计划的,必须妥善做好该专业上线生源录取工作(无上线生源的除外),并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有关情况说明报告,经我厅发展规划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在湘举办函授教育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只有经我厅备案登记的合格函授站才能安排招生计划。

  招生学校只能在学校所在地设置业余招生形式和编制业余形式招生计划。

  招生学校须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规定,医学门类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批准。